缴纳税务部门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在会计处理上,“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税务部门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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