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一种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20%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的措施,也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
青苗法改变了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缓和了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状况。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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