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自由化的表现包括:
1、外资准入方面的自由化。双边层面,美式双边条约将国民待遇扩大使用于投资准入阶段,有利地排除了东道国对外资进入领域和条件的普遍审查权;多边层面,一些多边投资文件也开始采用明确规定投资准入义务的立法方法。
2、履行要求的禁止。国际投资立法已经开始对东道国享有的,借助各种形式的投资措施包括履行要求来对外资进行适当引导的这一固有权力提出质疑。
3、投资待遇标准。双边和多边投资立法倡导投资涉及的征收与国有化必须服从一系列前提条件。
4、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的国际化。当地救济原则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或其自然人、法人之间投资纠纷中的作用不断削弱,而重视以国际法作为可适用的法律规定。
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最具实质性的内容。与贸易自由化相比,投资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更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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