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即与出纳人员不相容的岗位包括单位的记账人员、会计人员、核算人员、账目管理人员等。
出纳指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即管理单位货币资金、票据和有价证券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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