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的社保费发生退费情况的,应当根据所退的金额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在疫情期间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时,可以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中第三点的内容处理,即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而在账务处理上,疫情期间企业收到退回的社保费后,需要通过红字分录冲减已计提的单位部分的社保费,同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将个人部分的社保费退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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