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3%计提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疫情期间按1%实际征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的减免)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疫情期间增值税1%征收率的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