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可以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了解,根据法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可知,符合对应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包括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难以查账的纳税人,或者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等。
对于核定征收方式的申请及其他内容存在疑问的厦门企业,可以咨询所属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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