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应交接的内容包括:
1、出纳凭证,即与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有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出纳账簿,即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3、现金,即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
4、支票,即空白支票、支票领用备查登记簿。
5、有价证券,即债券、股票等。
出纳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接交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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