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继续教育要求:考生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按照规定,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应当在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学分。
除此之外,从事会计工作的不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人员,也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的不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从事会计工作后的第二年开始接受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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