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各国法律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界定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1、由政府出资组建并负责运作管理的官办型,美国是这方面典型的国家;
2、中央政府与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
3、完全由民间金融机构或行业协会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英国、瑞士、意大利等国的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机构是指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而临危机或破产时,为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偿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所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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