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业税指香港税务局向在香港拥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拥有人所征收的税款。香港地区的物业税是按照拥有人所拥有的物业,就其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应收及已收收入)作为评税基础的,若当事人未取得租金收入,则不需要缴纳物业税。
根据香港税务局所发布的条例可以了解到,物业税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土地注册处之登记拥有人;实益拥有人;终身权益拥有人;按揭人(即借款人);管有承按人(即承受抵押权并管有财产的人);拥有相应土地业权并就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收取租金的人;为了购买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向根据《合作社条例》注册的合作社付款的人;在须缴地租或其他年费的条件下持有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人;(就公用部分而言)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注册的法团,或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为其本人或代他人就任何公用部分的使用权收取金钱或金钱等值的代价的人;拥有人的遗产的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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