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福利费即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其税前列支条件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知悉,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企业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当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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