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费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中介人的工作情况合理确定。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合同成立提供便利的,由合同当事人平均承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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