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贷款本息会计分录如下:
1、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
2、分期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收回本金时:
借:吸收存款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银行收回贷款本息是指用户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以后,银行会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除相对应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应收利息是指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收利息”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