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属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由此可见,在税法上,商誉被定义为独立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外的一种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可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资源,涉及因素较宽泛,如知名品牌、独有配方、销售渠道优势、杰出的管理团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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