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资本化利息不可以一次性用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而企业的资本化利息在计入资产成本后,可以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方式进行核算并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