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涉及的调增事项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了解,事项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以及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等。同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了税前扣除范围的确定外,若企业所取得的用于税前扣除的凭证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时,也需要进行调增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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