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取得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此外,免试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时,需持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到当地地方协会审核,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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