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包括: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种已经于2017年取消,因此以上的免征项目也已经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的范围,除了以上的免征条件外,对于特殊行业或者其他特殊所得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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