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
1、信息披露要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只有全体投资者在获取证券信息方而处于更为平等的地位,才可能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在信息获取方而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可能得到较有效的保护。
2、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得选择时点延迟披露。
3、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个人和机构在相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应采取保密措施。
4、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己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