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使用规则的对比具体如下:
1、规定标号应书写在每笔分录的开头,先说明借方,再说明贷方,在账目处理中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
2、按照“借”、“贷”性质的区别和簿记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对应的账户必然归其于一方,遵循有借必有贷的记账法则;
3、账目处理的表现方式,借方可能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借方,贷方可能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贷方;
4、两个标号的应用贯穿始终,从分录账记录处理,到总账记录处理保持一致性,它们在集合账目、结算账目中起着重要作用。
借,是“贷”的对称,指在借贷记账法下,表示资产的增加,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费用的发生,收入的结转及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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