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是指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诉讼时效的概念、强制性、适用对象、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及除斥期间的内容。具体如下: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等。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即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且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另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包括: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另外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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