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有:
1、再分期的随机性。清算期间对于企业来说只有一个,它的起止时间是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和破产程序终结并由清算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日,既不存在间隔问题,也不需要像正常经营会计严格遵守年度、季度、月份的起始时间。
2、再分期的客观性。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却不是单纯人为的划定,相反,却更多的是取决于清算业务完成时间的长短。
3、再分期是明确责任的要求。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首先是为了划清财务和管理责任,即将清算期与原来的生产经营期分开,以便最后明确两个期间不同的责任,同时,也是为了控制清算时间,以便减少清算费用,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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