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法下账面价值与纳税基础的差异有:在企业合并按购买法处理时,账上按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价,成为新的账面价值,但税法一般规定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计算所得税,这时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109号公告中对被并企业净资产计价中的差异所引起的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按本公告要求,对在购买法下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分配价值与纳税基础的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但商誉因其摊销额不能扣除应税利润当属例外,此外未分摊的“负商誉”和举债经营租赁也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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