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借款指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贷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贷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借款,计算公式为,结算借款额=计划托收金额×(1-结算借款折扣率)。结算借款的金额以销出商品的进价及代垫的运杂费为限,超过部分银行不予贷款。
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结算借款的期限以发出结算凭证到预定收回货款的时期为限,货款按期由对方承付后,银行即将该项借款收回,如果货款遭到对方拒付或延期支付,银行贯彻不手垫款的原则,也要如期将该借款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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