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捐赠物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疫情期间企业发生捐赠物资,对于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指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通过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