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其中税收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以及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
由于发票是作为企业经营项目正常开展以及拓展经营业务的前提,税务机关停发票后会导致企业经营业务停滞甚至出现经营困难的状况,因此企业应当合规并如期处理税务工作,以确保发票的正常领用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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