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以及拒绝接受机关检查等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企业在被停止使用增值税发票后,应当委托业务经办人员至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和税务部门与企业的税收专管人员进行沟通和解决问题,并按规定补缴税款、补申报税款以及缴纳一定比例的罚款后由税收专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解除企业增值税发票限制的申请。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