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其中,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规则,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价值、折扣率等内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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