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提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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