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抵免限额指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除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我国缴纳差额部分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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