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并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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