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还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包括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若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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