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客体,即课税客体,是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课税客体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具体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