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包括:
1、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3、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4、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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