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未能召集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是由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参加。主要讨论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