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法有以下三个要点
1、按原合伙企业伙权和新合伙人投资数计算,确定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
2、在入伙后,新合伙人伙权按其占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的份额确定,而非按实际投资数确定;
3、账面不确认入伙所隐含的商誉。在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支付额超过该合伙人的原投资额时,也需按超过部分调整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红利法,与商誉法相对,是处理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一种会计方法,强调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经济实质,坚持了原始成本计价原则。它间接承认了原合伙企业或新合伙人商誉的存在,但并不在账上加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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