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丢失会计凭证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并致使会计资料毁损和灭失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财务人员丢失会计凭证并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则财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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