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记名,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规定,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包括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表明“本票”的字样。其中银行本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属于银行票据的内容之一,而在会计实务中,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银行本票交易款项一般通过“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科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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