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移交原始凭证丢失,可以取得开具原始凭证的单位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加盖该单位公章,由单位领导批准、经办人签字后,作为原始凭证。如果无法取得,可以通过写清丢失原因,内容摘要、数量金额等重要内容的书面证明,然后由经办人签名、知情人签名、领导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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