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是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是一种暂时限定用途基金,即提供者在提供资金时,附加了对此项基金用途的限定条件,单位应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基金。
行政单位增加固定基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或主管部门拨入、资财提供捐赠、单位以结余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等;减少固定基金的业务有固定资产报废、出售、调出等。为保全固定基金,各行政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固定基金,不得任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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