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没有“恶意做空”的概念解释,与之相关的内容则应追溯“价格操控”这一定义,即所谓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八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指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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