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票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取公司盈利的权力。优先股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优先股股票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但是,优先股股票持有者不可以行使股东表决权,优先股的收益往往是固定的,不随公司盈利变化而变化。从这一层面来说,优先股事实上具有长期债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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