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是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产采取一定的暂时性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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