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征期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方式缴纳税款的过程,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一般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其中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简并征期的工作一般适用于经营地点较偏远且应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少,同时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工作难以对其开展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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