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原始凭证可以补。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若单位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则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上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由开出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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