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权的性质是为保障会计监督的正常有效地实施而依法赋予会计监督主体的职权。其中,职权是指被依法授予的,为履行特定职务或职责所享有的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或力量。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拥有职权的法律主体不能任意放弃职权,为此,职权又具有必须行使的义务性质。
根据《会计法》第46条等有关规定,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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