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合同法的优点是建立在合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时才来确定成果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可预见的成本,或可能发生亏损需要作相应调整的估计基础上的,所以,被确认的利润不能实现的危险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完成合同法的缺点是在报告期的收入不能反映当期的合同施工活动水平。
完成合同法是在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或劳务供应后,在收益表内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建设合同会计方法的选择,要根据施工单位对预计合同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的看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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