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工会活动,其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劳动竞赛,举办各种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和其他技术交流的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的购置维修和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
2、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举办联欢会,艺术展览等文艺活动经费,还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工人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和日常经费;
3、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经费、运动用品和服装费;
4、工会干部训练费,指培训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
5、工会行政费有关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6、补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
7、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其他各种待遇与企业其他职工相同,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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