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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